重磅 | 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2022)

近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根据通知要求,土地经营权登记需要颁发证书的,使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样式。

通知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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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发〔2022〕198号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工作,本部研究制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经营权登记需要颁发证书的,使用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样式。重要工作情况要及时报部登记局。
自然资源部
2022年11月8日

附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2.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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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水域、滩涂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应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申请人、承包方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3)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1)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

(2)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承包期限届满,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4)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发生变化的材料;承包方代表姓名或者身份证号码发生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承包土地的地块名称、坐落、界址、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界址范围、面积变化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承包期限届满后延包的,提交延包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承包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对于延包中因土地承包合同期限变化直接顺延的,由发包方统一组织承包方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依据延包合同在登记簿上做相应变更,在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记载,加盖不动产登记专用章。家庭成员情况发生变化的,登记机构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的“备注”栏中说明。


(三)转移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1)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转让

(2)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3)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3)转让的,提交转让协议,以及受让方同发包方新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变化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提交能够证实家庭关系、婚姻关系等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土地承包合同);涉及分割或者合并的,还应当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承包方核发封皮标注“土地承包经营权”字样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注销登记


1.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

(1)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2)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4)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5)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可由发包方申请。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发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灭失的材料;

(3)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证实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4)发包方依法收回或者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提交相关材料;

(5)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材料。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6)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提交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消亡的材料;

(7)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等权利,存在土地经营权的是否设有抵押权;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土地经营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土地经营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


一)首次登记


1.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已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且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应由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共同申请;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应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首次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2)权属来源材料,包括:①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提交土地承包合同;

(3)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期限是否未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是否在五年以上;

(2)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是否已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办理登记;

(3)申请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4)申请人与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地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地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

(6)《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变更登记


  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

(4)土地经营权期限变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3)土地坐落、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或者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土地的,提交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用途发生变化的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5)土地经营权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流转期限发生变化的协议以及变更后的土地经营权合同。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变更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土地经营权的变更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变更事项是否与变更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转移登记


  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

(1)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3.申请材料


土地经营权转移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后,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经承包方书面同意的材料、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的材料以及流转协议;

(3)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后,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提交相关流转协议;

(4)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

(5)因继承取得的,提交能够证实继承人继续依法承包的材料。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转移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转移登记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申请转移的土地经营权与登记原因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流转的土地经营权期限是否超过原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

(6)设有抵押权的,是否记载存在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

(7)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继续承包的,审查是否在承包期内以及依法取得土地经营权;

(8)《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注销登记


  1. 适用


已经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1)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的;

(2)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的;

(3)土地灭失的;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土地被依法征收或者转为建设用地、土地灭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注销登记和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


2.申请主体


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土地经营权期限届满、土地灭失的,可由发包方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申请注销。土地被依法征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可依嘱托或由承包方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土地经营权注销登记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

(2)土地被依法征收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材料;

(3)土地灭失的,提交能够证实灭失的材料;

(4)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或者发包方依法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提交能够证实合同依法解除或者依法终止的材料;

(5)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提交土地经营权人放弃土地经营权的书面材料。土地经营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查封登记的,还需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者查封机关同意放弃的书面材料;

(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申请注销登记的土地经营权是否已经登记;

(2)申请土地经营权的注销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3)放弃土地经营权申请注销登记的,该土地是否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存在查封或者设有地役权、抵押权等权利的,应经查封机关、地役权人、抵押权人同意;

(4)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冲突;

(5)《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将登记事项以及不动产权属证书收回、作废等内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抵押权登记(土地经营权)


(一)首次登记


  1. 适用


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含农村承包经营户)、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土地经营权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土地经营权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申请主体


抵押权首次登记应当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3.申请材料


申请抵押权首次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需提供承包方同意的书面材料和发包方备案材料;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审查要点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要点:

(1)抵押财产是否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

(2)抵押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不动产;

(3)抵押合同上记载的抵押人、抵押权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或种类、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抵押不动产是否明确;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的,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是否明确;

(4)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5)有查封登记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6)同一不动产上设有多个抵押权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办理登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办理抵押登记的,是否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8)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要求的其他审查事项。


不存在《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不予登记情形的,记载不动产登记簿后向抵押权人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等规定办理。


承包方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进行抵押的,将土地经营权登记和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


原有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政策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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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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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证书样式(试行)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样式及使用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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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适用于耕地等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上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以承包地块为单位编成,一个承包地块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记载于一个不动产登记簿。承包土地上设定地役权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通过流转设定土地经营权,以及办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关联。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活页”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一个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名下多个承包地块的登记簿,通过信息化手段归集成册,支撑不动产权证书填制工作

《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登记信息(非林地)”用于记载农用地的其他使用权等其他权利登记信息(非林地),不再用于记载土地承包经营权(耕地等农用地)登记信息。

宗地基本信息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簿页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二、填写说明

(一)宗地基本信息

【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土地。

【坐落】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坐落(四至),如东:田垄;西:大道;南:田垄;北:河沟。

【宗地面积】按照地籍调查相关技术标准,采用实测法、图解法、航测法或者组合法测量获取的承包地块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的对应地块“实测面积”一致。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用途】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用途。

【等级】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质量等级。

【价格】填写“/”。

【权利类型】填写“土地承包经营权”。

【权利性质】填写“家庭承包”。

【权利设定方式】填写“/”。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填写“/”。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填写承包土地的空间坐标、位置说明信息。

【附记】填写需要对地块基本情况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

【变化情况】填写宗地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原因和变化内容。

【附图】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附电子的宗地图。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可以打印或者粘贴经登记机构审核的宗地图,可以附页。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

【地块代码】填写土地承包合同上记载的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35958-2018)规定生成的承包地块代码。

【业务号】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发包方全称】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发包方全称。

【发包方代码】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35958-2018)规定生成的发包方代码,即土地承包合同代码的前14位。

【发包方负责人】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发包方负责人姓名。

【承包方代码】填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35958-2018)规定生成的承包方代码,即土地承包合同代码的前18位。

【承包方代表】填写土地承包合同中记载的承包方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方代表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采取以下表格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方家庭成员信息。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身份证号码,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单独一户承包的,填写单独所有;确权确股不确地属于按份共有的,填写共有的份额。

【登记类型】填写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申请不动产权证书补、换证的,登记原因填写补证、换证。

【承包方式】填写“家庭承包”。

【承包期限】 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期限,如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土地所有权性质】填写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

【地块名称】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地块名称。

【确权(合同)面积】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相应地块面积。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记载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是否永久基本农田】根据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填写“是”或者“否”。

【合同代码】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合同编号或者合同代码。

【不动产权证书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填写依法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流水号。

【登记时间】按照xxxx年xx月xx日的格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填写,如2022年07月06日。   

【登簿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章)。

【附记】(1)主要记载承包地块以下内容:一是将自留地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管理的,填写“自留地”;二是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填写“互换、转让取得”等;三是属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填写“确权确股”;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设立的土地经营权情况,填写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及其不动产单元号等;五是填写设定地役权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况以及其他备注的事项。根据以上信息填写《不动产权证书》中相应地块的“备注”栏。(2)填写原承包合同面积,以及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3个指标信息。【原承包合同面积】填写原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确权登记颁证之前,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认可的承包合同、土地台账记载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公示结果归户表中记载的“合同面积”一致。【承包地确权(合同)总面积】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地面积总计。【承包地确权地块总数】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地块数量,单位为“块”。(3)填写承包方住址、承包方联系方式2个权利主体类辅助信息。【承包方住址】填写承包方代表家庭户籍所在地址,具体到乡、村、组、门牌号;【承包方联系方式】填写承包方代表长期使用的固定电话、手机号码等联系方式。(4)填写补换证等其他信息:如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后的换发、补发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根据(4)信息填写《不动产权证书》中的“附记”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经审查核实,确认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颁发此证。
登记机构(章)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监制
编号NO. 00000000000

(    )   不动产权第   号

附记

附图页


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本证书样式适用于耕地等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上依法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工作中,对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的承包期限作统一变更,不重新换发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对该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名下承包的所有地块进行归集,一本证书记载同一承包合同确定的该农村承包经营户(承包方)承包的所有确权地块信息

二、填写说明

(一)二维码

登记机构可以在证书上生成二维码,储存不动产登记信息。二维码由登记机构按照规定自行打印。

(二)登记机构(章)及时间

盖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登记专用章。登记机构为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如:xx县人民政府确定由该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则该县自然资源局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证书加盖“xx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填写登簿的时间,格式为xxxx年xx月xx日,如2022年07月06日。

(三)编号

即印制证书的流水号,采用11位数字表示。数字前2位为省份代码,北京11、天津12、河北13、山西14、内蒙古15、辽宁21、吉林22、黑龙江23、上海31、江苏32、浙江33、安徽34、福建35、江西36、山东37、河南41、湖北42、湖南43、广东44、广西45、海南46、重庆50、四川51、贵州52、云南53、西藏54、陕西61、甘肃62、青海63、宁夏64、新疆65。国家10,用于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登记发证。数字后9位为证书印制的顺序码,码值为000000001~999999999。

(四)不动产权证书号: A (   B   )   C   不动产权第 D 号

“A”处填写登记机构所在省区市的简称。“B”处填写登记年度。“C”处一般填写登记机构所在市县的全称,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简称,但应确保在省级范围内不出现重名。“D”处是年度发证的顺序号,一般为7位,码值为0000001~9999999。如苏(2022)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苏(2022)睢宁县不动产权第0000001号。

(五)发包方全称

填写发包方的全称。

(六)承包方代表

填写承包方代表姓名。

(七)身份证号码

填写承包方代表的身份证号码。

(八)承包方式

填写“家庭承包”。

(九)合同代码

填写合同代码或者合同编号。

(十)承包期限

填写土地承包期限,如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十一)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

填写承包方家庭成员的姓名、性别、与承包方代表关系、身份证号码,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家庭成员出现新生、死亡、出嫁、嫁入等情况的,可在承包方家庭成员情况“备注”栏说明。

(十二)承包地确权总面积(亩)

填写各承包地块的面积总计。

(十三)承包地块总数(块)

  填写家庭承包的地块数量。

(十四)不动产单元号(地块代码)

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和地块代码。

(十五)坐落(四至)

填写地块的坐落(四至)。

(十六)面积(亩)

填写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相应地块面积,应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页记载的相应地块“确权(合同)面积”一致。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地块,应记载该农户按其股份计算占有的面积。

(十七)是否永久基本农田

填写“是”或者“否”。

(十八)备注

地块“备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将自留地按照家庭承包方式管理的,填写“自留地”;二是以互换、转让方式取得的,填写“互换、转让取得”等;三是属于确权确股不确地的,填写“确权确股”;四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设立的土地经营权情况,填写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及其不动产单元号等;五是填写设定地役权等权利负担或限制情况以及其他备注的事项。

(十九)附记

主要记载以下内容:一是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严重污损、毁坏、遗失后的换发、补发事项;二是其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

(二十)附图页

附反映承包土地界址及四至范围的图形。该承包方名下所有地块可绘在一张图上,也可以每块地一页。附图可选择适当的比例尺,按宗地图相关要求绘制。附图可以打印、粘贴或附存有宗地图信息的二维码。


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使用和填写说明

一、使用说明

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适用于耕地等农用地(不含林地、草地)上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设立的土地经营权,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设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

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以宗地为单位编成,依据不动产单元进行填写。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地役权或发生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情况的,在原登记簿上加页进行记载。通过不动产单元号,与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关联。

土地经营权登记簿页采用“活页”方式,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表格中,一般情况纵向记载土地经营权及其他事项的首次登记信息,横向记载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信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续页。

对于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设立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土地集中连片的,设定为一个不动产单元,编制一个不动产单元号,颁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土地经营权登记簿中,面积单位采用亩,原则上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二、填写说明

(一)宗地基本信息

【不动产类型】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土地。

【坐落】填写土地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

【宗地面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填写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填写流转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如流转的土地集中连片,设定为一个不动产单元的,填写整个不动产单元的面积。单位“亩”。

【用途】填写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记载的用途。

【等级】填写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记载的质量等级。

【价格】填写“/”。

【权利类型】填写土地经营权。

【权利性质】填写流转或者其他方式承包。

【权利设定方式】填写“/”。

【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填写“/”

【空间坐标、位置说明或者四至描述】填写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记载的坐落(四至)等。

【附记】填写需要对地块基本情况进一步说明的有关信息。

【变化情况】填写宗地基本信息的变化情况,包括变化原因和变化内容。

【附图】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附电子的宗地图。登记簿采用纸质介质的,可以打印或者粘贴经登记机构审核的宗地图,可以附页。

(二)土地经营权登记信息(耕地等农用地)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 37346-2019)规定编制的不动产单元号,其中宗地特征码第二位用“O”表示。

【业务号】填写业务受理的收件编号。

【权利人】填写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权利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种类】填写权利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

【证件号】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共有情况】填写单独所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属于按份共有的,还要填写共有的份额。

【登记类型】填写登记的具体类型,如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

【登记原因】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的具体原因。申请不动产权证书补、换证的,登记原因填写补证、换证。

【土地流转(承包)面积】填写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单位“亩”。

【流转(承包)期限】填写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期限。如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

【流转价格(承包费)】填写流转合同上记载的流转价格或承包合同上记载的承包费,单位“万元”。

【承包方代表/发包方全称】填写承包合同记载的承包方代表或者发包方全称。通过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设立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填写家庭承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代表。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登记的,填写发包方全称。

【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依法向不动产权利人或申请人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号。

【登记时间】按照xxxx年xx月xx日的格式记载登簿的日期,如2022年07月06日。   

【登簿人】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签名(章)。

【附记】填写需要补充的其他信息,如流转合同或承包合同代码、承包方代表及其承包土地的不动产单元号、是否为永久基本农田等。




文章分类: 政策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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